金承刚律师亲办案例
王**诉**市保安服务公司、**灯具市场人身损害赔偿案
来源:金承刚律师
发布时间:200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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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宜昌市*区人民法院 结案方式:判决 结案文号:(2003)西民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 200355日下午15时左右,宜昌市聋哑协会主席王**在宜昌市**市场内的菲蒲灯市联系业务时,市场保安**突然上前使用粗暴的语言对他进行呵斥,因**系聋哑人,只能使用手语进行解释,**却认为他是装聋作哑,不由分说地动手揪**的衣领,在**本能的用手将其挡开之后,**先以言语相威胁,随后又邀约其同事邓*兴、罗*、张*贵,在菲蒲灯市门外的台阶上将正在向外走的**截住,先后在台阶、花坛、值班室等处对他进行围殴并以揪耳朵等方式进行百般羞辱,在**哭喊和用手语求饶的情形下仍不肯罢休。直到一名武警干部强行冲入,制止了他们的行为。由于**4保安的伤害行为,**头顶、双耳、胸部等多处受伤,经宜昌市西陵公安分局法医鉴定所鉴定,为一级脑外伤和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该案发生之后就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楚天都市报曾连续报道。为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宜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金承刚等律师为他提供法律援助。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前往医院看望了**,并为他送去了鲜花和300元慰问金。律师认为,**4保安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无视法纪,肆意对**进行殴打和羞辱,严重损害了**的身体健康,同时也给**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创伤,使**在身体上遭受了巨大的痛苦、心理上留下了巨大的阴影、经济上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宜昌市**服务公司作为**4保安的所在单位、宜昌市**灯具市场作为**4保安的雇主,负有对**4保安的教育和管理责任,由于上述二单位未能尽到教育和管理之责,致使发生保安伤人的严重后果,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代理**将宜昌市**服务公司、宜昌市**市场诉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两被告对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责任应由保安自己承担,双方围绕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数轮激烈辩论,经过援助律师的据理力争,最终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1、两被告向原告**当面赔礼道歉;2、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9945.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5元、误工工资1886.85元、护理费533元、交通费101元,共计13081.35元;3、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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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金承刚
  • 执业律所:
    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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